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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拍卖的司法解释的全称为《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由此名称即可看出该解释是专门针对“民事执行中”的拍卖而言,所以该解释的有关规定只适用于民事执行中对被执行财产的拍卖,而非所有的拍卖都要适用该解释。 就民事执行中的拍卖来说,委托拍卖机构对被执行财产进行拍卖的“委托人”是人民法院(而不是被执行人或执行申请人),而人民法院是为了履行公法职能才委托拍卖机构拍卖被执行财产(应当有别于财产所有者等私法主体为了私法权益而委托拍卖)。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法院这个特殊“委托人”不向拍卖机构支付拍卖佣金是可以理解的,《拍卖法》第57条也包含了这种意思。但是,从民事实体权利来讲,被拍卖财产的权利主体应当是被执行人或者执行申请人,如果被执行人或者执行申请人与拍卖机构自愿达成协议而同意向拍卖机构支付佣金的,本着“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我们没有理由剥夺拍卖机构向被执行人或者执行申请人收取佣金的权利,也就没有理由强求拍卖机构“只能向买受人收取佣金”。无论是《拍卖法》第57条还是前述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第32条,都没有禁止拍卖机构向被执行人或者执行申请人收取佣金的意思,因为二者都只是规定拍卖机构“可以”按什么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而没有规定拍卖机构“不得”向被执行人或者执行申请人收取佣金。
对您的咨询回答如下: 一、执行拍卖程序一般可分为准备和实施两个阶段。在准备阶段,执行法院首先要确定拍卖机构。执行法院与拍卖机构是一种委托关系。但是他们除有一般委托的平等关系外,还有执法者与协助者的不平等关系。确定拍卖机构后,接着就需委托评估执行标的物的价格,并据此确定拍卖的低价,同时,拍卖机构发布拍卖公告,负责展示拍卖标的。这一阶段,执行法院应通知当事人到场等。在实施阶段,拍卖的操作主要由拍卖机构负责,执行法院到场监拍。中间出现中止拍卖、停止拍卖、撤回拍卖、再行拍卖等事由时,法院应立即书面通知拍卖机构。拍定后还要主持点、交拍卖标的,需要办理转移过户手续的,执行法院还要制作相应的裁定。 二、流拍后的处理方式: 1、改变评估收费的方式。拍卖后按标的物的实际成交价格的百分比交纳评估费,这样就从根本上杜绝了评估机构明显抬高评估价以收取较高评估费用的行为。而且评估报告应力求细致精准,有说服力。要本着“越细越好”的原则在评估报告中对标的物各个方面的情况予以说明,特别是对附着物、动产等细节方面的内容要清晰明了,在评估报告初稿出来后要组织当事人征求意见,请评估专业人员到场解释,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要及时予以审查,再最终形成评估报告正式稿。 2、加大宣传招商力度。一方面尽可能选择知名度较高的拍卖公司来组织拍,另一方面,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和招商,要千方百计吸引真正有实力的商家参与竞拍,保证标的物价值和利益得到真正实现。 3、形成公平竞争环境。要充分保障竞买人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确保拍卖公平、公正、高效进行,这可将拍卖地点设在法院审判法庭,并邀请公证人员现场公证,还可邀请社会人士到场见证,充分保障竞买人享有平等的竞拍权。
土地拍卖适用范围如下: 1、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 2、原经批准划拨或出让,因改变土地用途、使用条件等用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的土地; 3、申请以拍卖方式进行转让的土地; 4、法院判决需要拍卖偿还债务的土地。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形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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