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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对于拍卖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2022-03-17
最高院关于拍卖的司法解释的全称为《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由此名称即可看出该解释是专门针对“民事执行中”的拍卖而言,所以该解释的有关规定只适用于民事执行中对被执行财产的拍卖,而非所有的拍卖都要适用该解释。 就民事执行中的拍卖来说,委托拍卖机构对被执行财产进行拍卖的“委托人”是人民法院(而不是被执行人或执行申请人),而人民法院是为了履行公法职能才委托拍卖机构拍卖被执行财产(应当有别于财产所有者等私法主体为了私法权益而委托拍卖)。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法院这个特殊“委托人”不向拍卖机构支付拍卖佣金是可以理解的,《拍卖法》第57条也包含了这种意思。但是,从民事实体权利来讲,被拍卖财产的权利主体应当是被执行人或者执行申请人,如果被执行人或者执行申请人与拍卖机构自愿达成协议而同意向拍卖机构支付佣金的,本着“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我们没有理由剥夺拍卖机构向被执行人或者执行申请人收取佣金的权利,也就没有理由强求拍卖机构“只能向买受人收取佣金”。无论是《拍卖法》第57条还是前述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第32条,都没有禁止拍卖机构向被执行人或者执行申请人收取佣金的意思,因为二者都只是规定拍卖机构“可以”按什么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而没有规定拍卖机构“不得”向被执行人或者执行申请人收取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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