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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因此,在执行程序中,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可直接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应当限制在其担保责任范围内。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裁定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所以执行担保人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吗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只要按照正规程序。
追加被执行主体是执行程序的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当被执行人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追加与原被执行人有具有权利、义务关联的主体,与原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责任,但这种追加行为必须是有法律明确规定,而且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自行设定和推断,不得随意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一、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二、追加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被执行人。三、追加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四、追加独资企业的业主为被执行人;五、追加总公司、分公司为被执行人;六、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七、追加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八、追加妨害执行人为被执行人。九、追加被挂靠企业为被执行人。
司法解释是指法官和审判组织根据宪法赋予的司法权力,结合社会发展现状和法律价值取向,对审判依据的理解和解释,包括法律事实。它不是与法律同时产生的。最初的法律解释权由统治者独自承担。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也解释了司法实践中的法律实际问题,但最初的统治者和后来的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都不能满足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因此司法解释是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司法解释是一种有效的解释,具有一般的司法效力,对案件及其当事人具有客观和实际的约束力,对案件以外的人及其行为和事件有很大的影响。司法解释的一般司法效力是司法强制性的,这种强制性与法律效力没有太大的区别。司法解释在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过程中的最高效力仍然是司法解释的最高效力。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在司法解释过程中并不承认的最高效力。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在司法解释的最高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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