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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房加名字需要查征信吗?

2024-05-08 5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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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按揭购房情况下,进行产权姓名增加的操作通常并不要求查询借款人的征信记录。房产证上姓名的变更主要需依照的程序为:向当地房管部门提供相应证件,例如个人身份证件、已婚夫妇的结婚证以及房产证的原始文件及其复印件,然后按照该部门的规定步骤进行处理。当所购房屋的贷款已经全部偿付后,则在申请房产证上增加姓名之时可以无需顾虑其信用状况。 若该房屋仍处于贷款偿还期间,一般的情况下将无法进行产权姓名的添加,除非所有贷款已经结清。 在此种情形之下,银行将会对申请人的资质和还款意愿进行详细审查,包括申请人的征信记录及其财务状况等方面。由此可见,是否需要对借款人进行征信调查,主要视房屋的当前贷款状况而定。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 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五条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第十七条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第十八条 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 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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