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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需要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

2020-09-12 136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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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以下情形不属于加班: (1)值班; (2)非强制的提前到岗; (3)上下班乘坐班车的时间; (4)休息及就餐的时间; (5)因自身未能完成工作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 (6)公司依法组织安排的安全培训会议; (7)非强制性的培训; (8)特殊工作岗位的待命或者备岗期间; (9)每日下班后的例会; (10)因正常的收尾工作推迟离岗的。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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