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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情节较轻名词解释

2024-05-27 23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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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认定绑架罪是否属于“情节较轻”,应当遵循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司法实践中较多存在绑架预备、绑架中止、绑架未遂或者共同绑架犯罪中的绑架从犯、绑架胁从犯等情形,对于这类绑架是否构成绑架罪的“情节较轻”争议较大。我国《刑法》分则的罪状设计都是以犯罪既遂为前提,无论是基本的犯罪构成、减轻的或加重的犯罪构成,都要遵循这一前提。因此,无论是绑架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减轻或加重的犯罪构成,都应当以绑架犯罪既遂为前提。 一、预备、未遂、中止也有可能认定为普通绑架罪 绑架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与“情节较轻”之间也不存在着必然的联系。绑架罪中预备、未遂或者中止是绑架罪量刑必须考虑的法定从宽的量刑情节,其与“情节较轻”的认定没有必然联系,换言之,绑架罪的预备、未遂或者中止不宜作为认定“情节较轻”重点考虑的因素,对于绑架罪的预备、未遂或者中止也可以被认定为普通的绑架罪,从而选择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法定刑。例如,为了实施多次绑架或者绑架多人而成立了绑架罪的犯罪组织,成立该组织虽然是绑架罪的预备行为,但如果其社会危害性很大,完全有可能被认定为普通的绑架罪。再如,在实施绑架过程中,为了控制和支配被害人,虽然将被害人砍成重伤,或者砍伤了多个被害人,但最后由于各种原因,事实上还是没有完全支配或者控制了被害人,或者由于自己意志的原因而自动停止绑架行为,虽然可以认定为绑架罪未遂、中止,但也不宜认定为“情节较轻”的绑架罪,而是应该认定为普通的绑架罪,然后再根据刑法总则中关于犯罪未遂、中止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情节较轻”通过侵犯法益程度判断 绑架罪中“情节较轻”的认定要重点考虑绑架行为所侵犯的法益程度,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绑架行为严重侵犯了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造成了被绑架人轻伤以上的危害后果,或者严重侮辱、猥亵、恐吓,甚至强奸了被害人,或者导致被害人家属因恐惧等强烈的精神刺激而导致精神失常,或者是绑架具有影响力的领导人、国际组织领导人、外交人员,或者绑架他人的动机十分卑劣,即使是绑架罪的未遂或者中止,也应该认定为普通的绑架罪,从而选择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法定刑;另一方面,如果将绑架罪的预备、未遂、中止认定为“情节较轻”,在选择了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法定刑之后,又考虑刑法总则中关于预备、未遂或者中止要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就会导致法定量刑情节的重复适用,违背了刑法中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至于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为制服被绑架人而杀害被绑架人或者控制了被绑架人之后故意杀害了被绑架人,这些不仅控制和支配了被害人的人身,而且彻底消灭了被绑架人的身体,都属于绑架罪既遂,都可以选择判处死刑的法定刑。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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