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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了“情节显着轻微”、“情节较轻”和“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以及“尚未造成严重后”、“造成严重后果”、“后果特别严重”、“危害特别严重”、“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各种不同的犯罪情节。犯罪后是自首、积极赔偿、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危害后果,还是抗拒抵赖、毁证、毁赃,说明其对犯罪行的认识和悔悟程度,显然后者比前者严重得多。犯罪情节包括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犯罪情节是否轻微,应结合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综合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是关于绑架罪的规定,即“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其中,是否属于情节较轻,要根据各方面因素综合认定。建议聘请当地律师调取、搜集能够证实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的证据,争取在五年至十年之间量刑。
犯罪情节较轻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 (1)关于犯罪主体方面,即犯罪人的身体,精神状况及职业情况,是否系未成年人,是否精神健全,是否具有特殊身份等。 通常情况下,未成年犯、老年犯及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犯罪人,在罪行本身并不严重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 而某些犯罪如果由特殊身份的人实施就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如利用教师身份实施猥亵儿童犯罪,即使只判处了拘役,也不宜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 (2)关于犯罪主观方面,包括主观罪过(故意或过失)、犯罪动机等。 过失犯罪的行为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相对于故意犯罪可优先考虑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 对出于义愤、防卫或者因为紧急避险以及为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抚养小孩、赡养老人等动机实施的犯罪,可以考虑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而对于一些动机卑劣的犯罪不宜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 (3)关于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及犯罪对象等方面。 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害人身心受伤害较小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犯罪可以考虑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 而对于犯罪手段残忍、被害人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对老人和儿童等弱势群体实施的犯罪,则不宜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若犯罪后果未发生,或者已发生但在事后得到完全或者大部分弥补的,也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如预备犯、中止犯等。 (4)关于犯罪客体方面,《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越重要,对认定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较轻,越要从严把握。 例如,抢劫本身属于严重犯罪,具有持枪抢劫、入户抢劫等加重处罚情节的,即使同时具备其他从轻、减轻情节,整体上通常也不宜评价为犯罪情节较轻。相反,如果基本犯侵犯的法益不那么严重,那么,即使具备加重情节,在综合考量其他从轻情节、因素的情况下,也有可能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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