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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优缺点

2021-11-02 35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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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优缺点如下: 一、当事人主义的优点 1、则强调控辩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在侦查阶段,控辩双方作为平等对抗的诉讼主体均有独立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权利; 2、在起诉阶段奉行“起诉状一本主义”; 3、在审判阶段法官保持消极中立的地位。 二、当事人主义的缺点 由于当事人的地位大大提高,律师可以单独查案,而法官的作用更像是主持者而非审问者。法官对于案件的了解主要来自于双方呈堂的证物和证人证言,因此对于法官的判断更为客观。“疑点利益居于被告”只要控方举证不够充分或是案情中有一点便无法定罪,在这种情况下,容易产生明明有罪的人而脱罪的情形。 三、职权主义的优点 强调法官在诉讼中的主动性,更注意法官职能的发挥,法官对寻求案件事实真相负有责任,诉讼以法官对案件的调查为主线而展开。由于法官在审判中居于主导地位,因此主观性教强,设想法官在庭审之前就已经对于案情、证人证言了如指掌,主观上已经将嫌疑人定罪,审判过程看起来就更像是一场预先设计好的表演了。由此也产生了职权主义的一个优势,那就是罪犯脱罪率会大大降低。 四、职权主义的缺点 1、作为公权力的法官与检察官两方强强联手对抗作为被告的当事人,由于法官对于案件的直接参与度过高,极端情况下甚至可能出现尚未开庭,审判结果已经产生的情况; 2、当事人的地位非常低,处于对抗公权力的位置,无论是在气势上还是实质上,当事人的成功率都不容乐观; 3、作为控方的检察官过度依赖法官,将责任都交出导致检察院形同虚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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