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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呢?

2024-07-04 15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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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风险负担制度作为债权法的重要制度,规定了买卖合同订立后,标的物因外在于合同当事人的事由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哪方当事人承担的问题,确定了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如何分配风险造成的损失。研究此项制度关键是要明确风险负担转移时间,理论上标的物风险转移可分为:合同成立主义、所有权主义和交付主义。我国对动产及不动产风险转移均采取“交付主义”,在司法实践中,不动产买卖合同风险负担争议颇多,这是由于现行立法的不完善以及不动产的特殊性造成的。当标的物是动产时,交付标的物的同时转移所有权,风险亦自交付发生转移,在实践和理论上都无可争议,但当标的物是不动产时,风险自交付时发生转移,交付占有与转移所有权相分离,这里的“交付”如何认定以及怎样承担风险这个问题值得探讨,理清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制度的具体问题,有利于风险负担制度本身的完整性,兼具现实和理论意义。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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