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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约定风险负担有效。只要双方自愿,并且该约定不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约定有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
签订合同是有下列风险: (1)合同主体资格方面的风险。不具备签约资格的主体单位和个人在合同上签了约,如主体没有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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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约定风险负担有效。只要双方自愿,并且该约定不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约定有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百零五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租赁物的毁损、灭失或者部分毁损灭失的客观情况以及因为发生这些客观事件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因此,租赁合同的风险包括租赁物灭失风险和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风险。所谓租赁合同的风险负担,就是指对于上述的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 1、租赁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问题。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出租人自身的过错造成的,出租人自己负责;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承租人的过失造成的,由承租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则第三人向出租人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不可抗力引起的,则由出租人自担损失风险。 2、租赁物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风险承担问题。如果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是由出租人造成的,出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由承租人造成,那么承租人不得向出租人主张任何权利;如果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由第三人造成,那么出租人首先应当向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再向侵权人追偿;如果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由不可抗力或者自然损耗造成,承租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如果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问题,各国有不同的处理方法,但在我国,试用买卖合同在试用期内,合同虽未生效,标的物的交付也不发生所有权转移,但在此期间内,有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法律未作特殊规定。 2、因此,该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依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由买受人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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