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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惯例从一种无强制力的任意性规范转化为强制性规范要经过哪些途径。

2020-07-15 08: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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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7-15 回复

专业分析:

其一,通过主权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承认或确认,赋予其法律拘束力。国家对国际惯例的承认主要有立法承认和司法承认两种。其二,通过当事人之间协议,将有关规则或内容纳入合同,使之产生合同法上的效力。它们的适用以当事人各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为前提。例如,在以FOB成交的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安排运输和保险,并负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及与该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卖方则负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以及与该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国际惯例对特定当事人的效力,不仅取决于当事人各方的明示同意,对于特定交易中当事人各方应该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为该特定交易领域内的人们所广泛了解的惯例,即使当事人各方未作出明确表示,也应视为他们已默示同意此惯例。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除非另有规定,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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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规定一般以三种情况出现。第一种情况:强制性规定本身直接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效力。第二种情况:强制性规定本身没有直接明确规定违法行为的效力,但引致或结合其他法律条文,其他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该违法行为效力。第三种情况:强制性规定本身没有直接明确规定违法行为的效力,也没有引致到其他具体的法律条文中,更没有其他法律条文对其效力予以明确规定。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强制性标准包括: 1、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 2、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 3、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4、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5、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6、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7、互换配合标准; 8、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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