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约人不能理解要约人的真实含义,否则无法承诺。所谓“完整”,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由于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是为了订立合同,这样要约中必须包含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果不能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承诺人即难以作出承诺,即使作了承诺,也会因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总之,只有在要约的内容中包含了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则认为内容是确定和完整的,一旦对方承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至于主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一般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但要约人应当尽可能地在要约中写明这些条款。要约的内容越齐备和充实,则越有利于承诺人迅速作出承诺。如果缺少某些次要条款,也会使承诺人提出反要约,从而使合同不能迅速地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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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成立条件有: (一)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二)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三)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四)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五)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六)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合同中不一定要约定违约金,违约金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未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为约定违约金,违约金合同是诺成合同,与定金合同不同,不以预先给付为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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