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防工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国家鼓励开发商建造人防工程,并利用人防工程开发停车库。同时本着“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对开发商开发人防工程,取得产权证的,其所有权应当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出售、出租或者赠与。但是我个人意见是如果开发商之前有明确表述过防空洞的用途的话,就不适宜作为储藏间买卖了,建议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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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人防工程车库所有权归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小区全体业主。人防车位的使用权是由人防办公室授权给建筑物的建设机构,然后建设机构可将人防车位的使用权转让给小区的业主使用。
地下停车场不一定都是人防工程。常见地下停车场里面分为人防区域和非人防区域,也有些地下停车场全部都是非人防的。 在人防的批复上有注明:平时做汽车库,战时做汽车库使用的,车库产权属于人防,是不能买卖的。车库属于开发商,开发商有车库的产权证的可以买卖。 地下停车场是开发是为了解决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建筑设备使用场所等功能需要所建设的建筑物; 由于人防工程需要设置于地面以下,通常会和地下停车场合用,即战时为人防地下室,平时作为车库、储藏室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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