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指用以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已作为担保物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应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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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的范围包括如下:受理破产申请时破产企业所有的全部财产;破产企业在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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