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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的范围

更新时间:2022.10.13

破产财产范围具体如下: 1、宣告破产的时候,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已作为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 3、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4、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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