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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的范围是哪些

2022-06-17 330人已浏览
  • 吴国公律师

    吴国公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集智求强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公司法、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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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破产财产的范围包括如下: 一、受理破产申请时破产企业所有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四、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相关规定的事项。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管理人依照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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