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保险争议如何处理,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规定: (1)职工和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问题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诉或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因要求进行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4)职工因工伤保险待遇给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职工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职工可向上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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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都是有劳动法来保障的。既保障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也保障职工的权利和义务,这个约定对双方都是有效的,不管是用人单位和职工违反规定,都应依照劳动法来处理。 所以,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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