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应当以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务派遣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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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期满的情形下,经济补偿金应由用人单位支付,与用工单位无关。 以下情形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 (一)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在劳务派遣用工中,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 (三)劳动关系的解除主体是用人单位而非用工单位,即便用工单位无需用工,其权限也仅限于退回而非解除劳动合同; (四)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支付。
劳务派遣员工与一般劳动者一样,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被用人单位辞退,都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 以下情形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用人单位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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