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交付的商品和合同不一致,属于违约,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要求退货或者赔偿损失。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所以,如果对方有欺诈行为,可以要求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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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的广告宣传一般属于要约邀请,其与合同不一致,无法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符合要约条件,被认定为要约,则与合同不一致时,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和实际支付金额不一致应该审查是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增减项、质量不合格等导致实际履行金额与合同约定金额的偏差,未存在上述情形的涉嫌违约,应当注意收集保留对方违约的证据,金额差异不大的,建议当事人协商解决,证据充分的可以考虑仲裁或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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