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能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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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试用期间。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有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行为。 4、兼职影响本职工作的。 5、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手段订立劳动的合同。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哺乳期时,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哺乳期强行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是违反我国法律的行为。但女职工如果有下列情形发生时,也可以被解除劳动关系:一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是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的。三是,与另外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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