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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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和员工签合同需要承担的后果是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将依法支付双倍的工资,甚至于直接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也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没有确定的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个月内的,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也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要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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