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五)项规定,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条件,劳动者不续签合同终止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条件,劳动者不续签劳动合同终止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具体的讲,现双方因为报酬没有谈拢,用人单位给出的报酬不低于原合同即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反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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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主动提出不和员工续签合同,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员工主动提出不续约或者在公司提高或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形下不续签的,则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首先要对该员工采取劝说的方式,说明合同是为保障他的合法权益。否则,当他受到不平等待遇时,将不能得到任何保障。 再次要说明公司的立场,假如不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将没有权利聘用任何一名员工。假如他还不肯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公司只能立即解除劳动关系。 最后,假如该员工仍不签订劳动合同,说明该员工可能随时要走,那么,晚走不如早走,为避免将来公司承担双倍工资的惩罚,建议公司尽早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建议公司在新职工入职时也要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好试用期等,对于不办理入职手续,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建议不予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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