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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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无限期劳动合同的条件有: 一、协商解除,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过失性辞退,即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过错的情形; 三、预告解除,即劳动者有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 四、经济性裁员,也就是用人单位存在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
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需要满足的条件是: 1.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 2.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3.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4.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次续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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