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第9条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原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259号)规定:“企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职工,应经本人提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方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由此可见,办理内退的条件是法定的,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办理内退的职工必须是企业的富余职工。二是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国务院政策规定的内退程序是要求本人申请和企业批准同时具备,也就是,内退首先是职工本人的意愿,其后得到企业认可,形成意思表示一致。如果企业强制规定某类职工要办理内退手续,显然不符合政策规定。可以到市或省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企业强制职工内退一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二是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属单方违约行为,和构建和谐社会,人性化管理是背道而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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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退”,顾名思义,指“内部退休”,是体制改革大潮的产物。企业用人制度改革,需要更新人员结构或降低人力成本,都得快速减少体制内正式员工的数量,渠道之一便是让他们从企业内部提前退休。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内退必须同时达到以下几个法律要件方可办理,缺一不可: (1)企业富余职工:所谓富余职工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不能正常生产,而无法安置工作岗位的这部分职工 (2)法定的内退条件 ;国务院1993年第111号令规定法定的内退条件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是:男60岁女55岁。法定内退条件即男55岁、女50岁 (3)职工本人自愿; (4)企业领导同意; (5)劳动部门备案; 在内退程序上,除了当事人双方的认可和协商一致,办理大面积内退期间,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应当在工会的监督下进行。
用人单位依法辞退员工的情形包括:劳动者有过失性辞退情形,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非过失性辞退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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