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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之破产重整显示威力,怎样体现其效果?

2020-05-25 09:4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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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5-25 回复

专业分析:

宝硕股份和沧州化工都是底子不错的企业,具有重整和重组的可能:前者拥有的农用大棚膜和地膜、PVC管材管件和PVC异型材、塑钢门窗、氯碱等四大产业,均在市场占有一席之地;后者的PVC项目在业内也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力。 而真正帮助解决企业重组过程中巨额债务问题的“利器”,还是从2007年6月1日开始施行新《破产法》所创立的破产重整制度。 *ST宝硕和*ST沧化是先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再由上市公司申请重整的。根据法院已批准的重整计划,*ST沧化的普通债权为50.92亿元,50万元以上债权现金清偿11.33%(不包括部分股份出售所得清偿),50万元以下债权现金清偿30%,其余全部减免;而*ST宝硕的普通债权46.60亿元,现金清偿债权13%(不包括部分股份出售所得清偿)。 通过重整减免债务的效果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减免的债务金额可以作为利润,并使得ST上市公司扭亏为盈。例如,*ST沧化披露2007年实现净利润11.31亿元,而实际上主营业务净亏损7.1亿元。换句话说,公司通过破产重整带来的账面收益将近20亿元。 这些债务的减免,不需要与债权人进行艰巨的谈判,也不需要相关部门反复动员和承诺,而只需要依法申请法院重整即可。虽然法律上存在重整不成功即宣告破产的风险,但考虑到ST公司在中国目前的现状,重整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重整没有理由不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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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企业进行破产重整的,破产重整前的债务也是破产债务,按破产重整计划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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