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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之事件情节显著轻微,检方不予起诉

2020-04-27 10: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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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4-27 回复

专业分析:

2005年3月2日,定西市公安局以李某康涉嫌非法经营罪将其移送定西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定西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康无证拉运柴油的行为,事实清楚,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遂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我没有犯罪,那么车和油就是我的合法财产。我不但要求归还我的油,还要讨回一个公道,否则,我的人生就留下污点了!”李某康激动地讲着。 他决定起诉定西市公安局。2005年7月,李某康对定西市公安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定西市公安局的扣押行为违法,同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返还油品及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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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我国刑法为犯罪下的定义。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这是刑事诉讼的一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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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作出的决定是(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法院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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