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音像制品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频频出现,保护知识产权案件中举证责任也引人思考。2008年歌手孙某诉北京丙光盘有限公司、淄博乙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音像出版社侵犯表演者权纠纷一案引发了公众的普遍关注。 2006年孙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在乙商城购得彩封标有“孙某对视”、“sunnan:最新专辑”字样的被控侵权音像制品专辑一盒。孙某以该光盘第1-7、9-16首曲目均为其表演,丙公司、江西音像出版社擅自出版、复制、发行上述专辑,侵犯其表演者权为由诉至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乙商城停止销售涉案音像制品;丙公司、江西音像出版社停止侵权、销毁涉案音像制品、赔偿其经济损失3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法院支持了孙某的大部分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北京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后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孙某遂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请再审。于是,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的三位法官组成合议庭,再次对这起案件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双方代理人主要围绕孙某是否享有涉案曲目表演者权、丙公司是否侵犯孙某表演者权、在认定侵权的情况下如何裁定赔偿数额等三个争议焦点进行辩论。由于双方争议较大,证据又不够充分,法庭并未当庭宣判,待合议庭根据具体情况合议后再做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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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件的举证责任的划分:在发生专利纠纷的时候,发明专利是一项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的证明。
知识产权案件举证的注意事项如下: 1、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的,应提供软件登记证明文件; 2、涉及商标权纠纷的,应提供标注册证书、续展注册证书; 3、涉及技术成果纠纷的,应提供确认技术成果完成者身份和授予荣誉证书的技术成果文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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