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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之船舶“榕建号”的基本情况是怎样的?

2020-06-01 22: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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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6-02 回复

专业分析:

“榕建号”客船1996年7月建造完工,同年9月2日经泸州船检所检验合格,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检登记号为6129G96006。该船于1999年7月17日由四川省合江船舶检验站进行中间检验。该船为横骨架式钢质船舶,总长25米,型宽4米,型深1.2米,设计吃水0.75米,核定干舷454毫米,55总吨,双机、双桨、双舵,操纵系统为驾机合一,主机总功率32.36KW。核定乘客定额101人(洪期定额为70人),航区C、J2。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2000年7月11日。 该船于1996年10月7日由某县榕山镇A公司向某县港监所申请船舶登记,当日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至2001年10月6日。船舶所有人为某县榕山A公司,地址:榕山镇,船舶所有人法定代表人为梁某,船舶价值13万元(由梁某之妻尹德明及其弟梁应超各出资6.5万元),船籍港为合江。经营人为梁如兵(梁某之子),船舶证书齐全,属适航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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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1、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船舶变更船籍港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变更证明文件,到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籍港变更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船舶国籍证书签证栏内注明,并将船舶有关登记档案转交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船舶所有人再到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船舶共有情况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有关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4、船舶抵押合同变更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根据登记顺序受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 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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