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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船舶登记业务主管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时,一对应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和船舶国籍的,确认申请的船舶登记内容在主管机关本登记机关的登记许可范围内,...
一、具备条件当地市海事局辖区船舶。二、申请主体船舶所有权人。三、提交材料(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2)《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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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备条件当地市海事局辖区船舶。二、申请主体船舶所有权人。三、提交材料(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2)《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3)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共有情况);(4)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船舶和交接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件或船舶拍卖文书和交接文件等),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5)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6)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及其复印件;(7)船舶技术资料及其复印件;(8)4吋或5吋船舶照片5张(船头2张、船尾2张、侧面1张);(9)船舶所有人的明及其复印件;(10)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申请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1)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2)船舶所有人合法身份证明;(3)授权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办理);(4)船舶建造合同,如建造合同中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约定不明的,还应提交船舶建造合同各方共同签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5)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技术资料,以及完成至少一个分段的证明(按分段方式建造的)或安放龙骨证明(按整体方式建造的);(6)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5张以上从不同角度拍摄且能反映船舶已建成部分整体状况的照片;(7)船舶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市人民政府关于船舶所有权登记的规定》
一、具备条件当地市海事局辖区船舶。二、申请主体船舶所有权人。三、提交材料(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2)《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3)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共有情况);(4)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船舶和交接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件或船舶拍卖文书和交接文件等),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5)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6)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及其复印件;(7)船舶技术资料及其复印件;(8)4吋或5吋船舶照片5张(船头2张、船尾2张、侧面1张);(9)船舶所有人的明及其复印件;(10)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申请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1)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2)船舶所有人合法身份证明;(3)授权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办理);(4)船舶建造合同,如建造合同中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约定不明的,还应提交船舶建造合同各方共同签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5)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技术资料,以及完成至少一个分段的证明(按分段方式建造的)或安放龙骨证明(按整体方式建造的);(6)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5张以上从不同角度拍摄且能反映船舶已建成部分整体状况的照片;(7)船舶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市人民政府关于船舶所有权登记的规定》
一,具备条件当地市海事局辖区船舶。二,申请主体船舶所有权人。三、提交资料(1)批准的船舶名称审定申请书(2)《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3)所有权共享状况证明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共享状况)(4)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书及其复印件(船舶买卖合同及其复印件(船舶买卖合同及其复印件)(5)原船舶登记机关发行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或船舶拍卖文件等),建设中的船舶需要提供船舶建设合同和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书及其复印件(5)(5)原船舶登记机关发行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登记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6)及其他所有权转让证明书(5张证明书)和被转让的所有权证明书(5张证明书)的所有权转让人的证明书)申请建设中船舶所有权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1)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2)船舶所有者合法身份证明(3)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处理)(4)船舶所有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书(5)船舶检查机构发行的船舶所有权归属约定不明的,应提交船舶建设合同各方共同签署的建设中船舶所有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书(5)船舶检查机构发行的船舶技术资料及至少一个阶段的证明书(按阶段建设)或者安装龙骨证明书(总体方式)的建设中)的船舶所有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书(7),不能反映其他机构提交的文件的5个角度。注:(一)申请书填写完整,规范,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一致。(二)本海事务管理机构注册管辖。(3)材料齐全,有效。(四)申请人身份符合规定。(五)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其他要求:1、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齐全。2、船舶名称经过核准。3、对于需要交付文件的船舶,船舶登记文件符合相关要求。(六)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遗失,持证人申请补发时,由船舶登记机关在发行覆盖范围与该船航行范围相适应的官方报纸上连续3天刊登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声明原发证书作废,最后一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予以补发,补发日期为实际签发日期。船舶股权登记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持证人应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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