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没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单位解除合同,劳动者有经济补偿的情形是: 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裁减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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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有以下行为的,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或发现应聘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可随时停止试用并予以解雇,工资按实际考勤(或计件工资总额),依据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关内容(条款)结算; 2、在试用期内,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严重失职,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立即终止试用并予以解雇; 3、在试用期内,因乙方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因员工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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