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14条、用人单位超过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形式劳动合同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82条、用人单位超过1个月未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不予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之日起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综上,单位4年未与你订立劳动合同,自第一年届满之日起视为你们双方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单位在第一年届满后仍然未与你订立书面形式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你第二第三第四年,3年每个月的双倍工资。基于已经支付了一次,再支付一次即可关于你说的“以不签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有经济补偿的问题”这一点是肯定没有的,因为,劳动者率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之忧符合该法38条的规定,才应当得到经济赔偿而不签劳动合同不是该法38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所以肯定是没有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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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时即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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