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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被迫辞职的情形有哪些

2022-03-18 07: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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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18 回复

专业分析:

如果用人单位的行为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是可以被迫辞职的,并且用人单位是应当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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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应该采用书面形式来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陈燕律师

兴蓉(重庆)律师事务所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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