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你可以向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处理,也可以申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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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员工属于无正当理由的矿工,用人单位可以首先向该员工发出上班的催告,告知其可能的后果并尽快回到工作岗位;催告后仍不上班,情况严重违法单位规章制度的,可以通知工会拟解除劳动合同;征求工会意见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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