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奖惩条例还有就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六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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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员工属于无正当理由的矿工,用人单位可以首先向该员工发出上班的催告,告知其可能的后果并尽快回到工作岗位;催告后仍不上班,情况严重违法单位规章制度的,可以通知工会拟解除劳动合同;征求工会意见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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