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资格出卖房屋的人一般是房屋所有权人。在我国现阶段,房屋出卖人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既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又有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的出卖人。我国房屋权属登记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一体原则。故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归同一人应为房屋产权的常态。第二,拥有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但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出卖人。这主要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商品房的情形。对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来讲,在房屋尚未建成前,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经批准可以预售商品房,因此不需要有房屋产权证书。第三,拥有《房屋所有权证》但没有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的出卖人。如在承租的他人土地上建筑房屋,则建房人只拥有房屋所有权而不具有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第四,有限产权人。对于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房,只拥有有限产权。产权比例按当年售房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卖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并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另外,在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作为房屋出卖人拍卖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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