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卖人的违约
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两种违约责任。
《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
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房屋出卖人违约不能履行
房屋买卖合同,买房人可以请求出卖人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要求出卖人赔偿因出卖人
不能履行合同给其造成的损失,包括履行合同后就可以获得的利益,另购同种类型房屋的差价等,若是
约定违约金、定金的,可以选择其一适用。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责任】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