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停工留薪期和鉴定为一至六级工伤职工之外,其余的均可以辞退,其中:七至十级伤残的,本人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至第六项规定过错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构成伤残等级的,不受限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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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受伤的,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在接受治疗期,用人单位不能辞退员工,无论是几级工伤。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劳动能力鉴定为五至六级,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工伤几级单位不可以辞退的情况如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认定为一至四级残疾的;鉴定为五至六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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