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的补偿: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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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无过错性辞退,是有补偿的。经济补偿金应按照工作年限、工资标准进行分段计算。一般劳动者在单位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因为不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相应地给予合理的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2、经过培训或者调岗; 3、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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