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条例年休假期间外出旅游,意外事故不能算工伤。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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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新员工年休假的方法:按照其工作时间来计算;按照社保缴费时间来计算;其他。一般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享受五天的带薪年假;工作10到20年的,享受10天的年休假;满20年的,享受15天的带薪年假。但是如果有特殊情况另算。
职工同意不安排年假,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三十支付未休年假工资。职工主动提出不休年假的,不能享受日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三十。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假天数的,应当按照当年工作时间折算应休年假天数,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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