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拿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让员工签字,员工有权拒绝签字,并可以要求单位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如果员工同意签字,单位不需要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2、《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的三种情形,即:“(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3、《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一致就可以了,用人单位无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员工也不能要求用人单位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4、就本案而言,实质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却借用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以此规避法律。因此,劳动者有权拒绝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当然,如果员工同意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那么双方就达成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这时,用人单位不需要出具书面解除劳动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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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头 甲方,乙方,性别,身份证号码 二、正文 由于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尚未期满,现乙方因个人原因于年月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共同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双方同意于何年何月何日解除劳动合同、工薪及福利同时截止。 2、乙方保证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一周之内,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完毕全部的交接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移交,资产的回收、工作的汇报,转单的签返,付清对甲方应付的款项,提供客户信息,与此同时,双方办理完毕全部的离职手续。 3,因乙方在职期间曾担任二级公司的总经理,为保障甲方的权益,乙方保证在离职后遵守如下约定: (1)继续遵守和甲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不外泄在职期间从甲方获悉的任何商业秘密。 (2)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二级公司主营业务相冲突的商业活动。 (3)不得以任何方式做出有损于甲方与客户的合作关系的行为。 4、为弥补乙方因上述约定而有可能出现的损失,甲方同意支付乙方补偿金若干元人民币(用大写)。 5、乙方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办理完毕全部离职手续后,甲方将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第一个发薪日,将50%的补偿金直接划到乙方的工资卡上。 6、如果乙方严格遵守第3条中的约定,甲方将在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一年后将剩余的50%补偿金支付给乙方果乙方出现了违反约定的行为,甲方可以不支付该50%的补偿金。同时,乙方还需退还甲方已经支付过的50%的补偿金。 7、乙方承诺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在劳动合同终止或接触后乙方继续承担的其他义务。 8、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出本协议内容外,不再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 9、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若干元。 10、本协议书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于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结尾 甲方是谁,乙方是谁以及具体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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