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之内的应当发放病假工资,缴纳保险。超过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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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于6个月以内的病假待遇和6个月以上的长病假待遇分别作了规定,但并未将其明确限定为“医疗期内”,因此,对于医疗期满后是否应当按照病假标准支付工资,实务中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医疗期满后只要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给予相应的病假待遇。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医疗期满后是否必须支付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存在协商确定的余地,即如果企业和员工对按照事假处理达成一致,员工没有异议的,应当予以支持。从近几年的司法实务来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通常还是认为有效的。
劳动者病情较为严重,在法定医疗期内尚无法治愈的,可以继续请病假。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请病假不来上班,就认定劳动者旷工并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很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对于这个问题,不同地区有不同观点。单就深圳地区而言,医疗期满后继续请病假的,劳动者不能要求用人单位继续支付工资。因为,《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很明确规定,只有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请病假的员工才可以要求支付病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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