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结果出来后,2004年6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此前该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及象山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确认医院与李志奇夫妇签订的《关于曾红梅的婴儿医疗事宜协议书》无效。 之后,李志奇夫妇以医院阻止给李秉衡喂食物,造成其脑瘫,且篡改病历为由,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医院赔偿其各种费用141万余元。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对李秉衡进行伤残鉴定,鉴定结论为:李秉衡目前身体状况为一级残疾。 2006年5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定李秉衡因患脑萎缩给李志奇夫妇造成的损失为32万余元,扣除被告已付款,实际损失为30万余元。法院认为,虽然广西医学会鉴定认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但由于李秉衡在宫内有脐带绕颈、绕体、绕足或脐带受压,可导致胎儿在宫内慢性缺氧、发育迟缓、脑细胞受损害发育不良,这与李秉衡目前存在的脑瘫后遗症存在因果关系;李秉衡出现低糖症,对其细胞的损害可能有轻微的影响,而医院在李秉衡有脐带绕颈、绕体、绕足的情况下未作脐带长短和性状的记录,对李秉衡的喂养的监测存在欠缺,因此对李秉衡的不良后果应负轻微责任。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实际损失的20%即6万余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 虽然李志奇夫妇抱着必胜的信心打这场官司,判决也是他们赢了,但他们对判决却很失望,因为法院依然认定医院只负轻微责任。而这8年来,他们为讨公道付出的直接费用已超过6万元!而且,这点赔偿远远不够小秉衡今后的抚养和医治所要花的巨大费用。 李志奇不服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医院对判决也不服,同样提起上诉。2007年3月中旬,二审法院已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李志奇夫妇获赔10万余元,仅比一审判决增加了2万元。对这样的结果,李志奇夫妇仍是十分失望,曾红梅更是紧紧抱着小秉衡失声痛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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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赔偿比例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还应包括参加医疗事故处理或者丧葬活动的患者近亲属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发生医疗纠纷起诉医院的流程如下: 1、诉前准备工作:咨询医疗方面的专家,了解是否属于医疗过错,属于医疗过错的,第一时间和医务科联系、投诉,要求复印诊疗病历,并会同医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历(包括诊治病历、住院病历、手术同意书、会诊讨论记录等所有资料),向医务科索要《医疗纠纷投诉表》回执; 2、提起诉讼:到法院立案庭发起诉讼,法院会安排时间进行第一次开庭,该次开庭主要确认医患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对双方提交的病历资料进行质证,经过质证的病历将在第一次开庭后由法院移交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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