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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建立后,患方对医疗行为有异议可以选择侵权之诉也可以选择违约之诉,这是患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医疗纠纷的案...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1、住院病人及家属对医疗服务质量不满意或持有异议,首先向科室主任反映,由科主任调查或安排有关人员给患方作出解释或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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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与医疗机构之间产生的医疗纠纷的常见情形有:医疗美容损害引起的纠纷。诊疗护理过程所致的医疗纠纷。这类纠纷是医患纠纷中最常见的一类。因患者及其家属对医学认知及专业知识局限,或医务人员的解释态度等导致他们认为该医疗后果并非正常后果,而发生的纠纷。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损害纠纷等。
关于你所陈述的案情已阅.总体上我有所理解. 现在医疗纠纷方面有两种处理途径,一是医疗事故诉讼,二是医疗过错诉讼.前者不易处理,因为医疗事故鉴定很难.这不是说你这个案件难,基本上医疗事故鉴定都很难.就这一途径,你应首先封存病历,这据你说,病历已封存.然后,就一些重要的材料进行收集.如第一次去惠州医院时,医院开的药方,买药的发票,及所开的药品等.同时,这个时候你可以提起诉讼,向法院委托医疗事故鉴定.或者直接向当地卫生局申请处理.如确定构成医疗事故,那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如果采取第二种途径,具体收集证据的工作和第一种基本一样,尽量去收集一些有用的材料.所不同的是,在诉讼中你应向法院申请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就司法鉴定所确定对方的过错,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来进行计算赔偿额,要求对方赔偿. 如是和医院调解,那你可以提个二到三万元的赔偿比较合适.因为你自身只花费医疗费15000元,加上治疗过程中的护理精神等损害,也应该在这个数左右.
徐某骑车摔伤后被送往某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侧尺桡骨骨折,并于当天在该医院进行了内固定手术治疗。两个月后,徐某再次入住该医院实施骨折内固定装置障碍拆除手术,术后,徐某仍感觉不适,经某大型医院检查后认为,徐某的左侧尺桡骨骨折并未治好,左手腕仍在脱位,属于漏诊。后经鉴定,徐某左桡骨骨折内固定物取出后造成骨不连的后果与徐某就诊医院的医疗行为存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现徐某能起诉要求医院进行赔偿吗? 律师分析:该案中,医院在对徐某诊疗过程中,对徐某前臂骨折钢板取出术后易发生再骨折的可能性重视不够,过早的将骨折内固定物取出,且,术后未告知患者应注意对肢体附加保护事项,致其骨折内固定物取出后,并发左桡骨骨折,左下尺桡关节脱位。医院在为徐某施行内固定物取出术前及术后存在注意义务履行不充分,告知义务履行不到位及内固定物取出过早的过失行为,其过失行为与徐某的左桡骨骨折不愈合、左下尺桡关节脱位及再次内固定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该医院应对徐某的损伤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院方如果拒绝提供证明其诊断书等材料,则视为支持原告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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