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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纠纷案例在法律条文中有明确表示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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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要案情 原告张某,男,35岁,因上排四颗牙齿间隙较大一直有修复之心,X年X月X日被某医院(被告)广告所吸引,来院咨询。被告接诊医生对患者极力鼓吹所谓的手术效果,并怂恿患者上下排一起做,在其一再劝说下,患者同意当天就接受手术,但手术范围仅为上排四颗。令人气愤的是被告医生术中未经患者同意,擅自扩大手术范围,将患者上下两排一共15颗牙齿全都做了打磨,并且全部打磨过度,造成患者当时5颗牙齿漏髓,其中3颗术中做了根管(有一颗根管手术还超填)。麻醉过后,患者痛苦不堪,之后几个月,15颗牙齿相继出现牙髓反应和漏髓,期间患者饱受折磨,数次在省、市口腔医院就诊,目前15颗牙齿全都做了根管,成为死髓牙,今后不得不依靠牙冠维持正常牙齿功能。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继续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二、诉辩意见 患方认为:医方严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且手术操作严重不当,应当构成医疗事故,并应承担全部责任。 医方认为:我院对患者诊疗行为符合常规,不存在医疗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 三、鉴定结论 受法院委托,医学会于2008年2月25日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鉴定书分析意见为: 根据临床资料及现场调查分析,患者口腔病情较复杂,医方所提供的模型反映除前牙有间隙外还存在深覆牙合,咬合紧。 医方存在以下医疗过失行为: 1、病历书写不规范; 2、考虑欠周详,设计方案不当,匆忙进行治疗导致牙髓炎、牙齿疼痛; 3、根据病历记载情况,关闭间隙只需磨12颗牙,多磨了3颗牙; 4、违反操作常规,该病例应当先进行根管治疗。 对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烤瓷牙冠修复以重建咬合功能,恢复外形。 双方未申请重新鉴定。 四、医事法律分析 一、医方术后补写门诊病历不具有合法性 二、被告严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 三、被告手术操作严重不当 四、关于损害后果 本案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四级医疗事故没有伤残等级,但患者又明确存在牙齿功能的缺失,如何解决这一矛盾,鉴定专家给出了医学建议:烤瓷牙冠修复以重建功能和恢复外形,所以这一建议是对四级医疗事故的补充,因此,牙冠的费用应当纳入损害后果。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尊重保护人的权利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通过上文ask.com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
1、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应积极解释,以便及时解决纠纷。当患者或家属无法理解或接受时,当事人可以自愿填写处理医疗纠纷的委托书,部门主任可以签署意见,委托医疗机构负责处理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专(兼)职人员。2、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得出初步结论,同时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将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工作秩序。3、复杂的医疗纠纷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根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的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向患者通报和说明。4、医疗纠纷发生后,需要市卫生局协调解决的,医院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填写协调处理医疗纠纷的委托书。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字后,委托市卫生局处理,具体由市卫生局医政科负责。
医疗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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