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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不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相应地给予合理的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2、经过培训或者调岗; 3、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单位以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3个条件: (1)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 (2)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后,单位要为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3)之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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