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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23-05-19 17: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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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5-19 回复

专业分析:

1、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你都工作一个半月了没签合同,单位违法。当然,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条件。 2、公司没有给你买社保吧,或者看看有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形,如有,你可行使特别解除权。 3、长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长春市企业同样应当遵守中国法律。 4、依法解决劳动纠纷就按法律程序,你说的短时间可能不现实,当然,你去据法力争,协商解决最好。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解读】本条是关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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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条件有:用人单位未履行劳动合同的,侵害权益的,使用暴力等手段的,其他应当解除的情形。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如果用人单位有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拖欠工资、不缴纳社保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直接与其解约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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