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辞退员工的法定事由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因此公司要辞退员工,必须具备上述的法定事由,在履行了提前30日的通知义务或者另外支付给员工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费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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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公司违法辞退有下列法律救济:1.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2.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行使以下两种权利:一是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企业调岗变相辞退员工规定是按照违法辞退来进行经济补偿金的发放。因为对于一个用人单位来说的话,调整岗位变相的来逼迫劳动者进行辞退,那么是属于一种不合法的行为,必须要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是合法辞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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