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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条件是什么?

2022-06-16 11:4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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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6-16 回复

专业分析: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条件是什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合同不能随意为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经济赔偿金。具体而言,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须符合以下要件: 1、用人单位有合法具体明确的录用条件要对“录用条件”事先进行明确界定。录用条件一定要合法、明确、具体,可操作。; 3、不符合录用条件须有证据证明不录用不能跟着感觉,得建立在公正、客观的基础之上。用人单位如果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并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举证义务。即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其已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了劳动者,并根据录用条件对劳动者进行了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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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1、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1.劳动者本身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过错被辞退。 2.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的无过失性辞退。 3.公司经济性裁员。 4.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程序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属于无过错辞退的,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属于经济性裁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进行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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