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试用期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包括:⑴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⑵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⑶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⑷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重大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⑸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包括:⑴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⑵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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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一般是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除此之外,劳动者具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等情形的,也会被解除合同。
1.劳动者本身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过错被辞退。 2.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的无过失性辞退。 3.公司经济性裁员。 4.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程序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属于无过错辞退的,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属于经济性裁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进行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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