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支付令程序即督促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劳动者申请,以支付令催促用人单位限期履行债务的程序。用人单位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或者异议被驳回的,支付令就生效,具有执行力,劳动者就有权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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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用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的;以及用人单位及时书面催告劳动者订立合同,劳动者不愿意订立的。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用人单位主动向劳动者提出解约并与其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采取无过错性辞退的方式与劳动者解约的;或者单位因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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